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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 税务总局进一步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

2019/5/17 10:46:51

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,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,改善税收营商环境,5月9日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“《通知》”),《通知》中对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作出了要求。其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:

  一、在扩大即办范围方面,《通知》指出:

  (一)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,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,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。(二)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、无欠税(滞纳金)及罚款的纳税人,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,资料齐全的,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;资料不齐的,可采取“承诺制”容缺办理,在其作出承诺后,即时出具清税文书。(三)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,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,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,按照有关规定核销“死欠”。

  二、在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方面,《通知》要求:

  (一)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,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,补办纳税申报手续。符合以下情形的,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《批量零申报确认表》(见附件),经纳税人确认后,进行批量处理:

  1.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、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;

  2.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(季)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,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。

  (二)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,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“委托扣款协议书”申请。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,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。

 三、在进一步减少证件、资料报送方面,《通知》明确:

  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,免予提供以下证件、资料:

  (一)《税务登记证》正(副)本、《临时税务登记证》正(副)本和《发票领用簿》;

  (二)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(复印件);

  (三)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(复印件);

  (四)项目完工证明、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(复印件)。

浙公网安备 33030402001235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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